成都一袭汉服课堂:夏朝土地制度的特点

成都一袭汉服课堂:夏朝土地制度的特点

尽管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仍众说纷纭,但无可否认的是,夏朝存在着一种叫做井田制度的土地所有制。那么,夏朝的土地制度有何特点呢?它的表现形式又是怎样的呢?让我们一起揭开夏朝土地制度的神秘面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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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让我们从《左传》中的一段记载说起。在《左传》哀公元年的描述中,伍员提到了“少康中兴”,少康因躲避过浇的追杀,逃到了有虞氏那里。他不仅得到了有虞氏的赏识,甚至与有虞氏的公主结了缘,更被赐予了一块名叫“纶”的土地。这里特别提到,少康在纶地有“一成”的土地,即方圆一里。这里的“一成”其实源自《周礼·考工记·匠人》中所说的“九夫为井”,“方十里为成”的概念。换句话说,“一成”就是由十个“夫”或者十个家庭组成的公社所有制下的土地单位。

再来看《汉书·刑法志》的描述,其中提到殷商以兵定天下后,设立了司马之官和六军之众,并由此制定了军赋制度。这里详细描述了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,从一里到十里的“成”,再到十“成”为一“终”,十“终”为一“同”。而这些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命名,也进一步印证了夏朝井田制或者说公社所有制的存在。

那么,为什么说后世的井田制度在夏代已经存在,只是还没有大规模推广呢?这不仅仅是因为《左传》和《汉书·刑法志》的记载提供了佐证,更重要的是,这些描述实际上已经向我们揭示了井田制度的核心特点:以“夫”或家庭为单位,按照一定的行政区域进行划分。换句话说,夏朝的井田制已经初具雏形,只是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。

所以,我们可以说,夏朝的土地制度主要特点是基于家庭和公社的井田制。其表现形式是以“夫”或家庭为单位,按照一定的行政区域进行划分。而这一制度的存在,无疑为后世土地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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